(2017)豫9001行审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济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任昭阳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任昭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9001行审168号申请执行人济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在济源市第二行政区八号楼。法定代表人李九军,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卫东,男,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璐,男,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任昭阳,男,1989年12月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申请执行人济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济)安监管罚【2016】S13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的内容为罚款7960元及加处罚款7960万元,本院同日予以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济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济)安监管罚【2016】S13号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于2016年11月14日送达相对人,限期十五日内予以履行,并载明逾期不履行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处的罚款不得超过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截至申请执行时,加处的罚款已达到罚款数额7960元,依法确定为79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济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济)安监管罚【2016】S1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的内容为罚款7960元和加处罚款7960元。审判长 李小龙审判员 晋巧霞审判员 王利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玉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