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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81执4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秦兴秀与唐世成借款合同纠纷案(2017)川1781执42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兴秀,唐世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81执4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秦兴秀,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唐世成,男,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万源市人民法院生效的(2016)川1781民初1941号判决,于2017年7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调解书支付秦兴秀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唐世成有牌照为川SXXX**的江淮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唐世成所有的牌照为川SXXX**的江淮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红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康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