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60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支行、徐炳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支行,徐炳海,王彩云,杭州富阳华都山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60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支行,组织机构代码:XXX,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体育馆路241号。法定代表人:李芝琴。被执行人:徐炳海,男,汉族,1958年7月21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王彩云,女,汉族,1962年10月11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杭州富阳华都山水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376号。法定代表人:凌士良。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111民初6354号民事调解协议,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徐炳海所购买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380号新山水御园1号1907室房产【预售权证号:富房预字第XXX号】进行了价值评估,评估价值为2262000元【详见浙江广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富房评字(2017)第0060号资产评估报告】。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房产进行公告并展示,并于2017年6月15日10时至2017年6月16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平台上对上述房产进行了第一次公开拍卖,案外人徐利琴(公民身份号码:)以最高价3070000元竞得并已缴纳全部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徐炳海所购买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380号新山水御园1号1907室房产【预售权证号:富房预字第XX号】归买受人徐利琴所有。二、买受人徐利琴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岳芳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凌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