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208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与何滨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何滨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20865号之一原告: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技术开发区经开园留云路1号。法定代表人:吴章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松柏、左俣佳,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滨,男,1989年9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滨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05元,由原告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潇予代理审判员 肖明明人民陪审员 郭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俊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