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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91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王利、张淑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张淑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91民初552号申请人:王利,男,198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南区。被申请人:张淑蓉,女,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申请人王利与被申请人张淑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利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淑蓉的京F×××××号嘉年华CAF7160A小型轿车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淑蓉所有的京F×××××号嘉年华CAF7160A小型轿车,期限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2018年7月13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树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