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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黄飞建与刘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飞建,刘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1188号申请执行人黄飞建,男,住南京市江宁区。被执行人刘昆,男,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飞建与被执行人刘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104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没有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询措施,并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建设银行账户存款93,246.76元(执行回款91,966.76元,执行费1280元)。现因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104民初242号民事案件的执行。本裁决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