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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5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1032王宝芳与建湖县芦沟镇淳化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芳,建湖县芦沟镇淳化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5民初1032号原告:王宝芳,女,1967年7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建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智为学,男,1966年1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建湖县。被告:建湖县芦沟镇淳化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建湖县卢沟镇淳化村。法定代表人:吴庆兆,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浪,建湖县芦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宝芳诉被告建湖县芦沟镇淳化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现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王宝芳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宝芳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宝芳负担。审 判 长  李乃春审 判 员  刘 开代理审判员  肖 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金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