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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民终1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许亚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亚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民终19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亚莺,女,1971年5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全州镇中心路*号。代表人:吴翔,该银行行长。上诉人许亚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2016)桂0324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亚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许亚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许亚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宿健慧审判员  刘媛媛审判员  周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高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