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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天津北方五金机电城有限公司、黄金明、张彪、王政、王宏、杨继龙、万义强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04执1532号天津北方五金机电城有限公司、黄金明、张彪、王政、王宏、杨继龙、万义强:申请人天津北方五金机电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金明、张彪、王政、王宏、杨继龙、万义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04民初95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7)津0104执1532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张保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慧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