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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11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迟艳娥、王红、王冬雪与武友斗、冉瑞斌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艳娥,王红,王冬雪,武友斗,冉瑞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11民初1199号原告迟艳娥,女,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原告王红,女,199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原告王冬雪,女,2001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耿汝海,男,汉族,营口市老边区人,农民,现住营口市老边区。被告武友斗,男,54岁,汉族,工人,住营口市老边区。被告冉瑞斌,男,45岁,汉族,工人,住老边区。原告迟艳娥、王红、王冬雪诉被告武友斗、冉瑞斌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2017年7月14日,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三原告负担。审判长  温士俊审判员  王永利审判员  王洪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舒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