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81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雅与李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雅,李晓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81民初867号原告:李雅,女,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硕,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玲,女,汉族,工人。原告李雅与被告李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5元,由原告李雅负担。审判员 武科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