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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81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雅与李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雅,李晓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81民初867号原告:李雅,女,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硕,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玲,女,汉族,工人。原告李雅与被告李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5元,由原告李雅负担。审判员  武科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