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4执1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XX与王涛、陕西宏远现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王涛,陕西宏远现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1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XX,女,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涛,男,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陕西宏远现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慕政,该公司总经理。XX依照本院生效的(2016)陕0114民初105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涛、陕西宏远现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涛、陕西宏远现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XX借款1800000元及自2016年5月19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月利率为2%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0元,执行费20505元。但被执行人王涛、陕西宏远现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后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涛名下车牌号码为陕A0B2**的雅马哈牌M21型小汽车一辆。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涛、陕西宏远现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艳执行员 白凌河执行员 曹正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