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7执恢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杜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恢101号申请执行人高某委托代理人高某一被执行人杜某关于高某申请执行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米脂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4)米民初字第004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某再次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内容如下:1、将杜某名下所有的车号为陕KDG6**雪佛兰迈锐宝小轿车交付申请执行人,以抵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2、该车在办理相应手续时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申请执行人承担;3、案件受理费2950元和申请执行费185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现今,和解协议已兑现完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杜某名下所有的车号为陕KDG6**雪佛兰迈锐宝小轿车交付申请执行人高某抵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杜某所欠高某130000元本金及利息)。该车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高某;二、申请执行人高某可凭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应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4)米民初字第004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李东明审判员 何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晓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