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朱慧贤与辽源市好运足袜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慧贤,辽源市好运足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337号原告朱慧贤,住辽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沛臣,辽源市龙山区工农乡人民政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辽源市好运足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艳珠,该公司经理。原告朱慧贤诉被告辽源市好运足袜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5年9月26日早7点,原告上班行至厂子大门正在系鞋带时被后面XX驾驶的车撞倒,致原告受伤,入院进行手术,住院38天。经吉林正义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伤残8级。现司机XX逃匿,原告没有得到合理赔偿,依据《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五十二条规定,退休人员、在校学生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进行工伤认定。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62261.24元。二、本案诉讼费用、代理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按工伤是由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应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案原告未经劳动仲裁前置前置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慧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诉讼费用60.00元计7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宁人民陪审员 孙景梅人民陪审员 李桂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锦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