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申请执行王国华、王朝军、王振兵、王振红等四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王国华,王朝军,王振兵,王振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3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地址:河南省滑县道口镇人民路北段。法定负责人:吕远征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乃荣工作单位:滑县农行。被执行人:王国华,男,1973年3月1日生,汉族,现住滑县。被执行人:王朝军,男,1981年1月6日生,现住滑县。被执行人:王振兵,男,1970年9月13日生,现住滑县。被执行人:王振红,男,1970年9月3日生,现住滑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申请执行王国华、王朝军、王振兵、王振红等四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民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褚玉峰审判员 安会兰审判员 胡广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