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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2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昌武、湖南望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昌武,湖南望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望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2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昌武,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湖南望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杜鹃路768号。法定代表人黄江胜,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湖南望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纱帽正街。法定代表人陈志明,系该分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陈昌武与被执行人湖南望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望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6)鄂0115民初34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昌武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湖南望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望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望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望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陈昌武支付工程款1650000,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825元、执行费189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两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名下无房产和车辆,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15民初3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政权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闵运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