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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4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修飞申请牟峰、高松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修飞,牟峰,高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4执5号申请执行人:张修飞,男,1970年5月7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牟峰,男,1982年8月2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高松,男,1964年5月1日出生,住址庆安县。张修飞申请执行牟峰、高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金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毕伟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