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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81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际烈与易兰伟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际烈,易兰伟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81民初176号原告:张际烈。被告:易兰伟。原告张际烈与被告易兰伟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张际烈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际烈以因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张际烈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际烈负担。审 判 长  谢 斌人民陪审员  陶维寿人民陪审员  张学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一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西亚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