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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71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段继山、李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继山,李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710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朝晖,男,1976年7月2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段继山,男,1990年8月2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李阳,女,1991年1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朝晖与被申请人段继山、李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朝晖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16)鲁1302民初7101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了被申请人段继山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永恒花园小区xx号楼xx-xx-xx室房产一套。2016年7月11日,刘朝晖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7101号民事调解书,用以证明其与段继山、李阳达成调解协议后,段继山、李阳已履行完毕还款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5月28日,本院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7101号民事调解书,能够证明刘朝晖与段继山、李阳达成调解协议。现刘朝晖主张段继山、李阳已履行完毕还款义务,申请解除对段继山房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段继山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永恒花园小区xx号楼xx-xx-xx室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美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