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素娟与四川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素娟,四川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执195号申请执行人:张素娟,女,汉族,1975年8月21日出生,住所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四川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绵阳科创园区孵化大楼。法定代表人:陈清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素娟与四川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四川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张素娟支付违约金13621.04元、仲裁费87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1474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