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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执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任自龙与韦思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自龙,韦思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1375号申请执行人:任自龙,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韦思兵,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4民初2035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韦思兵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启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