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执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任自龙与韦思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自龙,韦思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1375号申请执行人:任自龙,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韦思兵,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4民初2035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韦思兵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启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