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宁同、吕志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宁同,吕志俊,杨金芝,鱼台博杰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济宁驰众机械有限公司,张辉,杨爱荣,山东济宁天安工贸有限公司,李庆华,徐社香,徐方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朱宁同,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执行人:吕志俊,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被执行人:杨金芝,女,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被执行人:鱼台博杰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鱼台县经济开发区(北一环路北、东环路东)。法定代表人:吕志俊,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鱼台博杰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凌云路至南向北第三户。法定代表人:吕志俊,总经理。被执行人:济宁驰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鱼台县鱼城镇北关双东村南。法定代表人:张辉,总经理。被执行人:张辉,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杨爱荣,女,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山东济宁天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建设南路28号。法定代表人:李庆华,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庆华,女,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执行人:徐社香,男,196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执行人:徐方姗,女,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依据济宁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仲裁字(2014)第137号裁决书,本院依职权于2017年7月6日恢复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2017)鲁08执恢10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任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2017)鲁08执恢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 英审判员 刘建国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