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8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承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8执73号被执行人承某某,x年x月x日,个体。关于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承某某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晋0108刑初203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被告人承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证券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金额。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赵春林审判员 张军武审判员 张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