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民初2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凤英与王富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英,王富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2348号原告:王凤英,女,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王富荣,男,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英诉被告王富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凤英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凤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原告王凤英负担。审判员 洪献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