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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5民初2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凤英与王富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英,王富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2348号原告:王凤英,女,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王富荣,男,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英诉被告王富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凤英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凤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原告王凤英负担。审判员  洪献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