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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7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张勇与洪宇、蔡汉平、吴凯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洪宇,蔡汉平,吴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7执112号申请执行人张勇。被执行人洪宇。被执行人蔡汉平。被执行人吴凯。申请执行人张勇与被执行人洪宇、蔡汉平、吴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黄梅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2016)鄂1127民初23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洪宇、蔡汉平、吴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张勇勾机款200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洪宇、蔡汉平、吴凯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勇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洪宇、蔡汉平、吴凯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洪宇、蔡汉平、吴凯与申请执行人张勇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方建国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梅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7民初23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剑文审判员  张文彬审判员  梅学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