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1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江西光宇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李洪鹤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光宇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李洪鹤,赵明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21刑初56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江西光宇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麦园西路239号。工商注册号���360100219303521。法定代表人赵明。诉讼代表人李刚,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该公司员工,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辩护人李钦涛,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洪鹤,男,1960年3月4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高中文化,系江西光宇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股东,家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罗志强,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明,男,1953年3月23日出生于,汉族,大学文化,系江西光宇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家住南昌市东湖区。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雷荷生,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江西光宇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洪鹤、赵明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被告单位江西光宇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李刚、辩护人李钦涛、被告人李洪鹤及其辩护人罗志强、被告人赵明及其辩护人雷荷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江西光宇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光宇公司”,生产地址为江西省小蓝经济开发区金某三路),被告人赵明、李洪鹤与陈某1(另案处理)均为公司股东,三人均分股份。被告人赵明作为公司法人代表主要负责对外联系业务、产品开发及人事管理;被告人李洪鹤作为公司的总经理主要负责管理公司产品的生产、销售;陈某1主管公司财务。光宇公司自2005年成立以来,一直以生产、销售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生产许可有效期至2013年11月27日。该生产许可到期后,光宇公司未能继续获准生产。此后,光宇公司仍然继续生产、销售包括婴幼儿配方谷粉、清火宝及蛋白质粉等产品。在2014年至2015年间,光宇公司生产、销售婴幼儿配方谷粉的事实如下:1、2014年2月至2015年10月间,光宇公司接受南昌市永康实业有限公司的订单,为该公司加工“贝某爱”系列婴幼儿谷粉产品,销售所得共计人民币75520元。南昌市永康实业有限公司将上述谷粉销往江西省内多地。2、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光宇公司接受南���麦喜臣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订单,为该公司加工生产“麦喜臣”系列婴幼儿谷粉,销售所得共计人民币80431.98元。麦喜臣公司将上述产品销往江西省内多地。2015年江西省质检部门对在赣州市信丰县、景德镇市浮梁县等地市场上经销的“贝某爱”、“麦喜臣”婴幼儿谷粉抽检。经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鉴定,检出产品中分别有蛋白质、水分成分以及维生素A、维生素D、维生素B1、钙、铁、锌元素等低于该类食品的国家标准,为不合格产品。经江西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鉴定,确认上述产品为不合格产品,且有可能影响婴幼儿的生长发育。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举证了被告人赵明、李洪鹤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吕某等人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订货单,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光宇公司及被告人赵明、李洪鹤作为被告单位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婴幼儿食品,足以造成其他食源性疾病,生产、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55951.9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据此,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庭审中,被告单位光宇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其辩护人对起诉的金额有异议,要求法依法查清。被告人李洪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其辩护人对事实无异议,但对起诉的金额有异议。被告人赵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明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被告人赵明在整个案件中既没���犯罪的故意,也没有犯罪的客观条件,生产、销售产品与被告人赵明无关。经审理查明:江西光宇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光宇公司”,生产地址为江西省小蓝经济开发区金某三路),被告人赵明、李洪鹤与陈某1(另案处理)均为公司股东,三人均分股份。被告人赵明作为公司法人代表主要负责对外联系业务、产品开发及人事管理;被告人李洪鹤作为公司的总经理主要负责管理公司产品的生产、销售;陈某1主管公司财务。光宇公司自2005年成立以来,一直以生产、销售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生产许可有效期至2013年11月27日。该生产许可到期后,光宇公司未能继续获准生产。此后,光宇公司仍然继续生产、销售包括婴幼儿配方谷粉、清火宝及蛋白质粉等产品。在2014年至2015年间,光宇公司生产、销售婴幼儿配方谷粉的事实如下:1、2014年2月至2015年10月间,光宇公司接受南昌市永康实业有限公司的订单,为该公司加工“贝某爱”系列婴幼儿谷粉产品,销售所得共计人民币75520元。南昌市永康实业有限公司将上述谷粉销往江西省内多地。2、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光宇公司接受南昌麦喜臣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订单,为该公司加工生产“麦喜臣”系列婴幼儿谷粉,销售所得共计人民币80431.98元。麦喜臣公司将上述产品销往江西省内多地。2015年江西省质检部门对在赣州市信丰县、景德镇市浮梁县等地市场上经销的“贝某爱”、“麦喜臣”婴幼儿谷粉抽检。经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鉴定,检出产品中分别有蛋白质、水分成分以及维生素A、维生素D、维生素B1、钙、铁、锌元素等低于该类食品的国家标准,为不合格产品。经江西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鉴定,确认上述产品为不合格产品,且有可能影响婴幼儿的生长发育。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企业信息,证实江西光宇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麦园西路239号,法定代表人为赵明。成立时间为2005年4月15日。经营范围包括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淀粉糖、方便食品等。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实:1、光宇公司的生产地址为江西省小蓝经济开发区金某三路;2、光宇公司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的生产许可有效期至2013年11月27日,且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3、南昌市食药监局出具的关于光宇公司生产许可证情况说明及注销公告,证实光宇公司的婴幼儿谷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2007年11月28日至2010年11月27日,生产地址在南昌经济开发区麦园西路239号;2011年6月2日至2013年11月27日,生产地址在南昌市小蓝经济开发区金某三路。在2013年11月27日有效期届满后,未再继续延展,2015年6月22日因有效期届满未延续,该公司生产许可证被公告注销,未再办理新的许可证。4、南昌市食药监局的案件移送函及行政调查报告,证实2016年4月18日南昌市食药监局对江西省光宇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4个批次婴幼儿配方谷粉维生素A、D、B1、B2、铁、锌、钙检测,为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5、江西省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清单,证实2015年12月25日从赖某处查封光宇公司生产的QS360027010016的1、全某DNA果蔬宝营养米粉2盒,批次为150102;2、全某DNA果蔬宝营养米粉3盒,批次为20150318;3、开味营养米粉1盒,批次为20150718;4、开味营养米粉2盒,批次为20150902;5、核桃营养米粉2盒,批次为20150808;6、全某益某菌开味营养米粉3听,生产日期为20150918;7、全某益某菌莲子核桃营养米粉1听,生产日期为20150902;8、全某益某菌莲子核桃营养米粉1听,生产日期为20150718。6、张某1销售的冠金奶粉店的贝某爱米粉外包装的照片,证实贝某爱全某纯营养米粉外包装的情况,张某1备注系其销售的产品。7、南昌市食品安全检验抽样单,证实2016年4月18日,南昌市食药监局暂扣于赣州市信丰县冠金奶粉店的由永康公司经销的,生产厂家为光宇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为QS360027010016的1、全某●米粉开味营养米粉2盒(生产日期为2015年9月2日,350克/盒,批号为20150902,);2、全某●米粉核桃营养米粉2盒(生产日期为2015年8月8日,350克/盒,批号为20150808);3、全某DHA果蔬宝营养米粉2盒(生产日期为2015年1月2日,225克/盒);4、��某纯营养米粉3盒(生产日期为2015年3月218日,225克/盒);均备样1盒;备注为从赣州市信丰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暂扣信丰县冠金奶粉店的产品,经永康公司吕某现场签字确认。8、江西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WT16-27011069,证实经对冠金奶粉店暂扣并抽检的“全某益某菌开味营养米粉,生产日期/批号为2015-9-18”,依据检验标准GB10769-2010《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检验结论为蛋白质不符合上述标准,评定为不合格。检测到蛋白质为0.28g/100KJ,未达到技术要求≥0.33g/100KJ。另技术要求中未涉及亚硝酸盐和镉,但镉检出0.063mg/kg,作为检测数据,产品中添加了豆类成分。9、江西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WT16-27011068,证实经对冠金奶粉店所暂扣并抽检的“全某纯养米粉,生产日期/批号为2015-3-18”,依据检验标准GB10769-2010《婴幼���谷类辅助食品》,检验结论为蛋白质和水分项目不符合上述标准,评定为不合格。检测到蛋白质为0.27g/100KJ,未达到技术要求≥0.33g/100KJ。水分项目检出7.1%,未达到技术要求的≤6.0。另技术要求中未涉及亚硝酸盐和隔,但镉检出0.030mg/kg。产品中添加了豆类成分。10、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证实依据GB10769-2010标准,对编号为122016003496全某·米粉开味营养米粉检测,发现蛋白质、水分的检测结果不合格。其中蛋白质为0.27g/100KJ,未达到技术要求≥0.33g/100KJ;水分为7.15g/100g,未达到技术要求的≤6.0。另技术要求中未涉及隔,但镉检出0.040mg/kg。技术要求中未涉及碳水化合物,但检出84.8g/100g。对编号为122016003495全某DHA果蔬宝营养米粉检测,发现蛋白质、维生素A、D、B1、钙、铁、锌、水分的检测结果不合格。其中蛋白质为0.32g/100KJ,未达到技术要求≥0.33g/100KJ;水分为8.79g/100g,未达到技术要求的≤6.0,不含有维生素A、D,维生素B1和钙铁锌远小于标准(根据该款产品包装上的宣传,该款产品主打添加矿物质和维生素!)……另技术要求中未涉及隔,但镉检出0.025mg/kg。技术要求中未涉及碳水化合物,但检出83.4g/100g。对编号为122016003493全某·米粉核桃营养米粉进行检测,发现蛋白质、铁、锌、水分的检测结果不合格。其中对铁为0.775mg/100KJ,而限量要求为(0.25-0.50)mg/100KJ,蛋白质为0.27g/100KJ,未达到技术要求≥0.33g/100KJ;锌为为0.489mg/100KJ,而限量要求为(0.17-0.46)mg/100KJ,水分为8.30g/100g,未达到技术要求的≤6.0。……另技术要求中未涉及隔,但镉检出0.023mg/kg。技术要求中未涉及碳水化合物,但检出82.7g/100g。11、江西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证实依法将从浮梁县成长乐园奶粉���、轩轩奶粉店暂扣的米粉进行抽检,包括水果·羊奶·小米营养粉(双歧因子舒畅方);水果·羊奶·小米营养粉(山楂麦芽开味配方);水果·羊奶·小米营养粉(铁锌钙+AD强体配方)和淮山薏米配方营养米粉,均为光宇公司生产。12、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SJ15Z2710262,经对浮梁县轩轩成长乐园的麦喜臣淮山薏米配方营养米粉进行检测,维生素A/D/B1/钙铁锌不符合标准要求,检测结果为不合格。其中维生素A为1.5ug100KJ,技术要求为14-43ug/100KJ;维生素1为3.2ug100KJ,技术要求为≥12.5ug/100KJ;钙检出为4.0mg/100KJ,铁锌但技术要求为≥13.0ug/100KJ。13、江西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出具的江西光宇科技有限公司婴幼儿配方谷粉的食品安全风险论证评价报告,证实上述鉴定中的水分、蛋白质等情况不符合国家标准,为不合格产品。铁元素过���,以及钙铁锌维生素A/D/B1不符合国家规定,是不合格产品,分别可能引起婴幼儿摄入铁过量和营养元素缺乏对婴幼儿生长发育发生危害。14、接处警登记表,证实2016年3月24日光宇公司起火。15、调取材料通知书,证实南昌市公安局依法取得2014年4月至2015年11月永康、光宇订货明细单、出货单;2014年至2015年麦喜臣订货单、销售清单等。16、麦喜臣公司、永康公司向光宇订货的明细单等单据,证实永康公司向光宇谷粉订货总金额为75520元。麦喜臣公司向光宇谷粉订货总金额为80431.98元。17、证人文某的证言,证实她曾系光宇公司的会计,公司出事后她没有再到公司上班。公司财务主管是陈某1,也是股东,还有一个出纳是余某。平时公司的收入和支出都要经过陈某1。公司一开始是赵明管理的,后来赵明离开公司后,就由李洪鹤负��管理公司的生产、销售及运营。公司的账本在2016年2、3月份时仓库着火,全烧毁了。18、证人余某的证言,证实她系光宇公司的出纳。2007年她到公司的时候,公司有四个老总,即赵明、李洪鹤、陈某1和小李某。在公司搬到小蓝经济开发区前,小李某就离开了,后来股东就剩下三个。她刚到公司时是在车间工作,做产品包装,后来公司搬到了小蓝经济开发区,她就开始做出纳。公司的银行卡只有陈某1知道密码,她去银行办事陈某1都会去。陈某1在公司是负责管理财务,不负责生产、销售和运营。19、证人吕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南昌市永康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理销售贝某爱牌婴幼儿配方谷粉,也就是俗称的米粉。贝某爱牌婴幼儿配方谷粉旗下有七种规格的产品,比如818g每桶的规格,418g每桶的规格等,每种规格的产品下又有几种不同口味的产品,比如淮山绿豆营养米粉、开味益某元小米米粉、益某元清清宝、开味营养米粉、高钙葡萄糖等。贝某爱的品牌是他公司注册的,他们公司自己不生产婴幼儿谷粉,是和其它生产厂家合作,由生产厂家生产婴幼儿谷粉并且包装,包装盒上的纸由他公司委托印刷厂印制并送生产厂家包装,之后厂家将谷粉成品送往他公司,他公司再将成品谷粉分销给各地的经销商。他公司成立开始是和江西神水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作的,一直合作到2014年底。2014年2月开始和江西光宇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宇公司”)合作。2013年底左右的时候,光宇公司老板赵明给他打电话叫他合作生产婴幼儿谷粉。后来他去光宇公司参观了厂房,厂房生产很正规,规模比较大,而且价格也比较合适,所以在2014年2月份的时候和光宇签订了合作合同。签订的是一份委托加工合同,内容主要���他公司委托光宇公司生产贝某爱米粉系列,光宇公司负责产品生产,他公司负责产品销售,他公司只提供贝某爱这个品牌,光宇公司负责产品的配方、原材料的购买、生产及包装。生产许可及产品质量都由光宇负责。生产好后由他们提货后分销给各地的经销商。他公司根据自身的销售需求委托光宇公司生产相应的贝某爱米粉,下完产品生产订单后付钱给光宇公司,光宇公司收到钱以后三到七天左右会生产完产品,之后由他公司员工到光宇公司提货。生产订单是他公司之前的员工吴某2通过公司QQ及她个人的QQ和光宇公司的员工QQ联系下单的。他公司的QQ号是15×××99、吴某2的QQ号是77×××97、光宇公司的QQ号分别是29×××15(光宇财务)、1833803789(光宇小胡)。钱是他通过银行转账给光宇公司的,每次都由他的中国银行卡62×××79打款给李洪鹤的62×××75工商银行账号上,他有打款的明细记录,每笔打给李洪鹤的款项都是光宇销售的金额。委托光宇公司生产了多少批次的贝某爱米粉,可以根据打款记录查询,他是在2015年底的时候通过电视和朋友告诉才知道光宇公司的生产资质过期了,2015年11月以后就没有委托光宇生产了。产品主要销售到省内九江、赣州、宜春等地。信丰县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在信丰冠金奶粉店查封的贝某爱系列米粉,南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让他辨认,确实是公司出售的“贝某爱”系列米粉。查封的米粉都是他公司从光宇公司购进的,是光宇公司生产的,南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时当他面抽样送检,他还签了字。他公司自2014年起就开始从光宇公司进货一直到2015年底。自2014年初就没有从神水堂购进了。根据公司的订货单,明细表单上的数据进行统计,他们公司共向光宇公司购买了818g桶装谷粉30985.2元,418g规格的3685.2元,500g规格的4540.8元,518g规格的15952.8元,225g规格的4360元,350g规格的15624元,总共金额为75418元。20、证人陈某2(前麦喜臣公司的销售主管)的证言,证实她向办案机关提供了麦喜臣公司从光宇公司购买婴幼儿配方谷粉的一些订货单以及部分光宇公司的销货清单。订货单是麦喜臣公司之前的仓库保管员胡蓉制作的,销货清单是光宇公司每次发货一同发给麦喜臣公司的。每次收货都由她点数,核对无误后在销售清单上签名。她是公司的销售主管,主要负责下单销售。之前她们麦喜臣公司租用了光宇公司楼上的一间办公室,下单是直接找光宇公司一个姓熊的女的。光宇公司销售的流程是根据客户业务需求,她告诉那个姓熊的要下多少单,光宇公司做好以后会给她一张销货清单,她核对无误后签字,然后再给胡蓉制作订货单,她再告诉刘喜初这单多少钱,最后由刘喜初打款给光宇公司。单据上光宇货款主要包括婴幼儿配方谷粉和固体饮料两部分。最早的一份是2014年1月29日的,最晚的一份是2015年10月28日的,2015年10月28日之后麦喜臣公司就没有再做婴幼儿谷粉这一块的生意了。麦喜臣公司主要销售的是麦喜臣系列婴幼儿谷粉,比如DHA淮山薏米粉、紫菜鳕鱼米粉、果蔬宝多维米粉等。“聪贝雅”系列米粉是南昌兴美实业有限公司的产品,因为都是光宇公司生产的,所以有时候他们公司会帮他们送货到物流公司。她提供的单据是从光宇公司购买婴幼儿配方谷粉等产品全部单据。这些南昌麦喜臣订货单是最终的她公司从光宇公司购买产品的品种、数量及金额。从光宇公司购买婴幼儿配方谷粉的价格,盒装225g规格的婴幼儿配方谷粉的价格是77.26元每件,听装500g规格的婴幼儿配方谷粉的价格是126.57元每件,桶装800g规格婴幼儿配方谷粉的价格是108.53每件。按照她提供的麦喜臣公司与光宇公司的订购单据来计算的话,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她公司总共从光宇公司购买了269818.42元的产品,其中购买麦喜臣系列品牌婴幼儿配方谷粉225g盒装的共200件,每件77.26元,共15452元;500g听装共321件,每件126.57元,共40628.97元;800g桶装共227件,每件108.53元,共24636.31元;全部总金额为80717.28元钱,这些钱是光宇公司购买麦喜臣系列品牌婴幼儿配方谷粉的钱。她公司只从光宇公司购买婴幼儿配方谷粉等产品,没有从别的公司购买过婴幼儿配方谷粉及固体饮料等产品。21、证人张某1(信丰县冠金奶粉店经营者)的证言,证实他和妻子赖风英一起经营冠金奶粉店,主要销售奶粉和婴幼儿配方谷粉。2015年12月25日被信丰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扣押了一批谷粉。查获的是光宇公司生产的婴幼儿谷粉。主要是1.贝某爱全某米粉、开味营养米粉;2、贝某爱全某米粉纯营养米粉;3、贝某爱DNA果蔬宝营养米粉;4、贝某爱全某米粉、米粉核桃米粉;5、贝某爱全某益某菌开味营养米粉。这些米粉是从永康公司购进的。22、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22日,省药监局和浮梁县药监局一起到她店里对婴幼儿米粉进行抽样检查并检验。并在2015年10月15日告知她们产品不合格,出示了检验报告。被抽样的产品是麦喜臣“淮山薏米配方营养米粉”,是通过叫胡某的业务员从麦喜臣公司购进的,光宇公司生产的。23、证人龚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22日,省药监局和浮梁县药监局一起到她店里对婴幼儿米粉进行抽样检查并检验。在2015年10月15日告知我们产品不合格,出示了检验报告。被抽样的产品是聪贝雅牌三种口味的小米营养粉,是通过叫胡某的业务员从麦喜臣公司购��的,是光宇公司生产的。24、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他系麦喜臣公司在景德镇片区的业务员。他将麦喜臣、聪贝雅品牌的婴幼儿配方米粉销售到了浮梁县成长乐园乳品商行和轩轩奶粉店。成长乐园是推销聪贝雅牌三种口味的小米营养粉;轩轩是推销麦喜臣的产品。2015年10月份上述米粉他知道抽检不合格并通知了老板刘喜初。25、证人章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15日浮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县成长乐园乳品商行宣布了对该店经销的三种麦喜臣米粉的检测结果。当时采购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证明,也未索取检测报告。在检测报告交付给他后,他通知供货商把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检测报告提供到浮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6、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他们三个股东的股份都是平均的,各占百分之三十三点三。赵明作为法人代表,主要负责联系业��、产品开发以及人事方面的事情。李洪鹤作为总经理,主要负责产品的生产,她主要负责财务。她们公司主要是生产销售婴幼儿配方谷粉,还生产销售固体饮料、蛋白质粉、葡萄糖等产品。2013年底婴幼儿配方谷粉的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一直在想办法续办,但一直都没有办下来。产品主要卖到中间的经销商手中,比如南昌麦喜臣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南昌佰惠兹公司等。她平时负责公司账上的收入和支出。在收入方面比如有一笔货款,李洪鹤就会跟她说某某公司打了一笔货款,然后她就会去核实。支出方面李洪鹤会告诉她需要购买什么原材料,多少钱和对方的银行帐号,她再和出纳一起去银行转账。公司共有四个帐号,分别是户名为江西光宇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为工商银行红谷滩第一街区支行,账号为15×××82的工行卡;户名为李洪鹤,卡号为95×××18的农业银行卡;户名为李洪鹤,卡号为62×××75的工商银行卡;户名为李洪鹤,卡号为62×××76的建设银行卡。都由公司出纳保管,密码只有她一个人知道。会计是文某,出纳是余某。公司的电脑和账本来都是放在光宇公司三楼的一个小仓库,但是今年三、四月份发了火灾,东西都被烧光了。从银行调取的吕某和李洪鹤的账号的资金往来明细,上面的收款账号62×××75虽然是李洪鹤的名字,但其实是作为她们公司的银行卡使用,这张卡的交易金额应该都是打给她公司的货款。95×××18是她公司的农行银行卡,这上面的交易金额应该都是麦喜臣公司打给她公司的货款。麦喜臣好早就和她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当时她公司还在经开区老厂的时候就已经有业务往来了。2014年的时候好像停了一段时间,后来又和她公司有业务往来了。公司的生产、销售一开始是赵明管理的,后来赵明去了广��之后是由李洪鹤管理的。生产许可证到期后基本都是李洪鹤在管理。27、被告人李洪鹤的供述,证实他是光宇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生产,保障产品质量。光宇公司是2005年左右由他牵头成立的,现在有三个股东,另两个分别是赵明和陈某1,其中赵明是法人,管销售,他是总经理,主管生产,陈某1主管财务和仓库,股份是他们三人平均分配的,不过去年因为公司想挂牌新三板要求股东数不能超过两个,所以他们当时到工商局变更了一下股东情况,变更为他和赵明各占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是另外他们三人签了股份协议,实际上他们还是三人股东各占百分之三十三点三股份。光宇公司主要以生产销售婴幼儿配方米粉为主,另外还生产蛋白质粉、固体饮料、葡萄糖等产品。婴幼儿配方米粉的生产许可资质2013年11月27号到期,后来一直在办但到现在没有办下来。��们没有中断生产,但在这过程中,他们一直在努力申办生产许可。他们在2014年2月和南昌市永康贸易有限公司签了婴幼儿配方米粉“贝某爱”品牌的代加工协议,但是在2014年基本没供货,主要是在2015年以后陆续给永康公司供了货,也就是婴幼儿配方米粉,一直到2015年12月左右。2014年他们公司还生产了陌惠兹品牌的婴幼儿配方米粉,主要销售给陌惠兹公司,给这个公司生产销售的量要大一点。2015年他们公司生产了麦喜臣品牌的婴幼儿配方米粉,主要是销给麦喜臣公司。这两年婴幼儿配方米粉的生产和销售以上述三家公司为主。生产量和销售额要找管财务和仓库的陈某1,产品出货由她管理。公司销售产品所得款项都是打进他个人在各银行办理的私人账号上,但是这些卡和密码都由陈某1管理。对于永康公司吕某和李洪鹤账号的资金来往明细,是他们公司每次卖货给永康公司的所有销售进账款,里面除了有婴幼儿配方米粉,还包含有蛋白质粉等其他产品的销售款总共有21笔,共计231067.4元钱,这些都是事实,他们公司和永康公司在2014年签订了代加工合同,由他们公司董事长赵明和永康公司吕某签订的。南昌市药品和食品监督管理局请永康公司吕某当场制作的食品安全检验抽样单及信丰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在信丰县冠金奶粉店查扣的婴幼儿配方米粉的现场照片他看过了,是他公司的产品。2014年底的时候,赵明就去广州生活了,很少回来,公司的生产、出货及其它一些事务都由他来管理,陈某1还是管理财务,但是来的比较少。公司二楼的生产车间是用来生产婴幼儿配方谷粉的,三楼的生产车间是用来生产固体饮料、葡萄糖、蛋白粉等。婴幼儿配方谷粉生产许可证到期之后,他们公司婴幼儿配方谷粉生产量就没有以前大了,但是别人到他们公司下订单,他们还是生产了婴幼儿配方谷粉给客户,因为他们知道婴幼儿配方谷粉生产许可证到期,也一直在申办,但是为了留住客户保住市场,陆陆续续的生产了一些婴幼儿配方谷粉。婴幼儿配方谷粉生产许可证到期之后,赵明、陈某1应该都是知道的,2014年底赵明离开之前是知道的,他离开之前许多业务都是他联系的。陈某1负责财务,负责进账,也应该是知道的。28、被告人赵明的供述,证实股份情况及生产经营情况与李洪鹤所述一致。他是2014年11月到广州去了,去广州之后中途回来过几次南昌。他公司二楼的生产车间是用来生产婴幼儿配方谷粉的,三楼的生产车间是用来生产固体饮料、葡萄糖、蛋白粉等。他们公司的婴幼儿配方谷粉生产许可证到期之后的生产量减少了许多,在申办婴幼儿配方谷粉生产许可证过程中,他们公司为了保住市场,留住客户,在许可证过期的情况下,他们公司还是生产了婴幼儿配方谷粉出货给客户,但是量没有之前大了,而且生产都是选在晚上偷偷进行的。2014年11月份他离开南昌之后就不太清楚了,但是他知道陆续生产过一些,但是生产量的多少就不知道。婴幼儿配方谷粉生产许可证到期李洪鹤应该知道,他管的就是生产,而且他离开以后都是由李洪鹤一个人管理。永康公司吕某给他公司的货款,这些货款里面包含固体饮料的货款,也包含婴幼儿配方谷粉及蛋白质粉的货款。麦喜臣公司打给他公司的货款,这些货款包含婴幼儿配方谷粉、固体饮料、蛋白质粉等产品的货款。麦喜臣公司和他们公司合作较久,刘喜初和李洪鹤比较熟,由他公司生产麦喜臣系列品牌婴幼儿谷粉、固体饮料、蛋白质粉等给他们,但是麦喜臣公司中途和他公司终止合作好几次,后来麦喜臣公司���租了他公司的二楼作为办公室,什么时候终止合作的他就不清楚。上述证据已经法庭查证属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洪鹤的辩护人为支持自已的辩护意见,向法庭提交了:1、2013年12月5日加工终止协议,证实2013年起就解除了加工终止协议,印证了麦喜臣公司在与光宇公司解除加工承揽关系以后,市场上还存在有麦喜臣品牌以及聪贝雅品牌的产品,很显然市场上就存在第三家生产麦喜臣品片和聪贝雅品牌相关产品的现象,不能完全指控所有的产品都是光宇公司生产的。2、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第20期食品检查公告,以证实本案中所提及的4个产品抽样不合格,详细的生产批号、公告日期、以及不合格产品的项目在网站上都予以公告了,恰恰证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查处的这2015年11月25日已经作出了行政认���,属于假冒伪劣产品,是在备注栏里注明了,经稽查局核实系假冒伪劣产品,所以这些产品并非是光宇公司生产的。对该二份证据,本院认为,第1份证据,公诉机关对三性及证明目的均提出了异议,经查,被告人李洪鹤、赵明的供述及证人陈某1都证实婴幼儿配方米粉的生产许可资质自2013年11月27号到期后,他们并没有中断生产,只是产量比原先少了,证人吕某、陈某2的证言也证实了永康公司和麦喜臣公司此后也向光宇公司购买了产品。因此,对该份证据及辩护人所要证明的事项,本院不予采信。第2份证据,公诉机关对三性提出了异议,经查,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第20期食品检查公告虽对光宇的产品予以了公告,但本案所反映的事实应以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为准,故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犯罪金额问题,经查,光宇公司向永康���司和麦喜臣公司销售了销售婴幼儿配方谷粉、固体饮料、蛋白质粉、葡萄糖等产品,其中向永康公司销售了23万余元,向麦喜臣公司销售了26万余元。但公诉机关只指控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婴幼儿配方谷粉,金额为155951.98元,上述金额已将固体饮料等产品的其他金额剔除,有证人吕某、陈某2的证言证实,且经核算,上述金额客观、真实,应予以采信。关于被告人赵明的辩护人提出赵明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赵明作为公司的法人,对光宇公司在婴幼儿配方谷粉许可证过期继续生产的行为是明知的,且明知在许可证过期后,生产工序不符合原来规范的生产要求。被告人赵明与永康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2014年12月后虽离开了公司,但他仍然是公司的法人,在明知出现了不正规生产的情况下,不予改正,而是放任继续生产���其行为符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故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江西光宇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李洪鹤、赵明作为被告人单位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婴幼儿食品,足以造成其他食源性疾病,生产、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55951.9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的法律规定恰当。归案后,被告人李洪鹤、赵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经济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江西光宇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洪鹤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赵明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7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万军文人民陪审员 黄凤梅人民陪审员 涂凤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海波附>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