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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保字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气象台路分理处、李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气象台路分理处,李军,刘旭,天津浩远人才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586号申请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气象台路分理处,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89号增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773294627。负责人:王静,行长。被申请人:李军,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刘旭,女,1984年4月5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天津浩远人才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苏州道2号图书大厦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46675266X。申请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气象台路分理处与被申请人李军、刘旭、天津浩远人才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气象台路分理处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旭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与浦口道交口荣华大厦2-1203号和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广顺园4-2-301-303号房屋,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旭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李 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畅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