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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0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陈晓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30刑初106号公诉机关怀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晓露,男,1991年4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蔚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2011年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5年3月20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因本案被依法逮捕。怀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7)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晓露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洁、范宗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晓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4日至11月15日期间,被告人陈晓露多次翻墙入户实施盗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1月4日,被告人陈晓露窜至怀来县宋家营村翻墙进入陈某家中,没有盗取有价值的物品。2、2016年11月5日,被告人陈晓露伙同李某2(身份不清)窜至怀来县宋家营村翻墙进入文某家中,盗窃700元现金和三星手机一部(无法作价)。3、2016年11月5日,被告人陈晓露伙同李某2(身份不清)窜至怀来县宋家营村翻墙进入宋某家中,盗窃1700元现金和苹果ipadA1471型笔记本一台(经鉴定价值800元)。4、2016年11月6日,被告人陈晓露窜至怀来县土木镇太平沟村翻墙进入李某1心家中,盗取了五张银行卡。5、2016年11月6日,被告人陈晓露窜至怀来县土木镇太平沟村,翻墙进入马某家中,盗窃三星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500元),银行卡一张(卡号:62×××23)、身份证一张,陈晓露盗取银行卡后盗刷此卡5000元人民币。6、2016年11月7日,被告人陈晓露窜至怀来县土木镇下耙齿村翻墙进入罗某家中,盗取黄金转运珠手链一条(无法作价)、身份证两张、银行卡两张。7、2016年11月7日,被告人陈晓露窜至怀来县存瑞镇二堡子村翻墙进入任某家中,盗取乐视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825元)。8、2016年11月8日,被告人陈晓露伙同李某2(身份待查)窜至怀来县存瑞镇二堡子村翻墙进入柯某家中,盗窃黄金手链一条(无法作价)、黄金戒指一枚(无法作价),及银行卡若干张,盗取银行卡后并盗刷了80元人民币。9、2016年11月8日,被告人陈晓露伙同李某2(身份待查)窜至怀来县存瑞镇二堡子村翻墙进入王某1家中,盗窃现金100元、三张养老保险卡。10、2016年11月9日,被告人陈晓露窜至怀来县土木镇头二营村翻墙进入张某1家中,在屋内盗窃现金3000余元、农商银行银行卡一张、身份证一张。11、2016年11月9日,被告人陈晓露窜至怀来县土木镇头二营村翻墙进入焦某家中,在屋内盗窃一张身份证、银行卡5张。12、2016年11月15日,被告人陈晓露窜至怀来县存瑞镇安营堡村翻墙进入范某1家中,盗窃2000余元现金、农用信用卡一张、身份证两张、建设银行卡一张。13、2016年11月15日,被告人陈晓露窜至怀来县存瑞镇安营堡村翻墙进入范某2家中,盗窃项链一条(无法作价)。14、2016年11月15日,被告人陈晓露窜至怀来县存瑞镇安营堡村翻墙进入范某4家中,没有盗取有价值的物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晓露的行为己构成盗窃罪,诉请依法惩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陈晓露供述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4日至11月15日期间,被告人陈晓露多次翻墙入户实施盗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1月4日,被告人陈晓露窜至怀来县宋家营村翻墙进入陈某家中,未盗得有价值的物品。2、2016年11月5日,被告人陈晓露伙同李某2(身份待查)窜至怀来县宋家营村翻墙进入文某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700元和三星手机一部(无法作价)。3、2016年11月5日,被告人陈晓露伙同李某2(身份待查)窜至怀来县宋家营村翻墙进入宋某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1700元和苹果ipadA1471型笔记本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0元)。4、2016年11月6日,被告人陈晓露窜至怀来县土木镇太平沟村翻墙进入李某1心家中,盗取银行卡五张。5、2016年11月6日,被告人陈晓露窜至怀来县土木镇太平沟村,翻墙进入马某家中,盗窃三星牌9120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0元),银行卡一张(卡号:62×××23)、身份证一张,陈晓露盗取银行卡后盗刷此卡5000元人民币。6、2016年11月7日,被告人陈晓露窜至怀来县土木镇下耙齿村翻墙进入罗某家中,盗取黄金转运珠手链一条(无法作价)、身份证二张、银行卡二张。7、2016年11月7日,被告人陈晓露窜至怀来县存瑞镇二堡子村翻墙进入任某家中,盗取乐视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25元)。8、2016年11月8日,被告人陈晓露伙同李某2(身份待查)窜至怀来县存瑞镇二堡子村翻墙进入柯某家中,盗窃黄金手链一条(无法作价)、黄金戒指一枚(无法作价),及银行卡若干张,盗取银行卡后并盗刷了80元人民币。9、2016年11月8日,被告人陈晓露伙同李某2(身份待查)窜至怀来县存瑞镇二堡子村翻墙进入王某1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100元及三张养老保险卡。10、2016年11月9日,被告人陈晓露窜至怀来县土木镇头二营村翻墙进入张某1家中,在屋内盗窃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农商银行卡一张、身份证一张。11、2016年11月9日,被告人陈晓露窜至怀来县土木镇头二营村翻墙进入焦某家中,在屋内盗窃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五张。12、2016年11月15日,被告人陈晓露窜至怀来县存瑞镇安营堡村翻墙进入范某1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农用信用卡一张、建设银行卡一张、身份证二张。13、2016年11月15日,被告人陈晓露窜至怀来县存瑞镇安营堡村翻墙进入范某2家中,盗窃项链一条(无法作价)。14、2016年11月15日,被告人陈晓露窜至怀来县存瑞镇安营堡村翻墙进入范某4家中,未盗得有价值的物品。破案后,部分赃物已提取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害人陈某、文某、宋某、李某1心、马某、罗某、任某、柯某、王某1、张某1、焦某、范某1、范某2、范某4陈述;证人高某、王某2、张某2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说明、发还清单;怀来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怀价认字(2016)7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联跨行交易查询、查某、凭证索取通知单、银联支付pos签购单(小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怀来县公安局出具的工作说明;怀来县公安局存瑞派出所出具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说明、指认现场照片说明;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晓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70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晓露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当庭表示认罪,故对其可酌情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犯盗窃罪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晓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18年11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慧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占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