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恢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北京富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富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东方百纳营销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恢12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富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顺城胡同5号。法定代表人张德利,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东方百纳营销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十三陵水库大坝东侧天池湖生态园内。法定代表人李波,总经理。北京富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北京东方百纳营销咨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2月16日执行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2014)一中民再终字第03691号民事裁定,撤销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2839号民事判决及我院(2012)昌民初字第9659号民事判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恢121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郝丙坤审判员 薛恩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文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