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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执4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宏塑胶有限公司、江阴市科泓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瑞宏塑胶有限公司,江阴市科泓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4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宏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福溪街道下王邱村,组织机构代码:91331023065618055U。法定代表人张孝权。被执行人江阴市科泓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山路398号,组织机构代码:91320281693337705N。法定代表人刘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宏塑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科泓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浙1023民初5216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江阴市科泓玻璃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货款57088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15元、执行费756.3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将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江阴市科泓玻璃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江阴市科泓玻璃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在本院辖区内未发现被执行人江阴市科泓玻璃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江阴市科泓玻璃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致函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委托调查被执行人江阴市科泓玻璃有限公司有何财产可供执行,但尚未回复。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宏塑胶有限公司亦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工商查询回执、扣押、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阴市科泓玻璃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23执4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江阴市科泓玻璃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卫审 判 员  王才荣代理审判员  丁 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徐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