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7民初1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江福顺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福顺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7民初1408号原告①:江波悠,男,1938年9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黄金埠镇新庄村委会秀山咀横川组,身份证号码362329193809090319。原告②:郑保秀,女,194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黄金埠镇新庄村委会咀横川组,身份证号码362329194010160325。被告:江福顺,男,196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①江波悠、原告②郑保秀诉被告江福顺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经审查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①江波悠、原告②郑保秀撤回对被告江福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金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齐 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