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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4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蔡双全与被申请人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双全,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4056号申请人:蔡双全,男,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4999号彩虹都家园办公楼1801-2001。法定代表人:何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双全诉被告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蔡双全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8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蔡双全以其名下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某某村某某路某某号某某栋某某房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蔡双全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申请人蔡双全名下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某某村某某路某某号某某栋某某房过户手续;二、限额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蔡双全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舒智玲人民陪审员  熊纪高人民陪审员  赵 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