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字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智杰与李亚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智杰,李亚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字1249号原告杨智杰,女,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李亚杰,女,199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智杰诉被告李亚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智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东升陪审员 李清枝陪审员 马二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