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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字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智杰与李亚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智杰,李亚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字1249号原告杨智杰,女,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李亚杰,女,199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智杰诉被告李亚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智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东升陪审员  李清枝陪审员  马二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