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荣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荣光,廖建英,郑全程,郭仕琴,高志军,满益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460号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遂昌县妙高街道东街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148661817E。法定代表人余振荣,理事长。被执行人:郑荣光,男,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廖建英,女,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郑全程,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郭仕琴,女,1980年4月3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高志军,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满益燕,女,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丹寨县。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郑荣光、廖建英、郑全程、郭仕琴、高志军、满益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浙1123民初3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郑荣光、廖建英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已归还1400元,现尚欠286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郑全程、郭仕琴、高志军、满益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2017)浙1123执46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春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应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