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付世锋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世锋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02刑初23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世锋,男,198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乳山市,住威海市环翠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6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环检公刑诉[2017]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世锋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丛舜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世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6日1时许,被告人付世锋步行至戚家夼48号楼南侧时,右手持楼宇门钥匙,无故将停放在路边停车位的鲁K×××××号宝骏轿车、鲁K×××××号五菱面包车、鲁K×××××号现代轿车、鲁K×××××号沃尔沃车辆、鲁K×××××号帕萨特轿车的左侧车体自车头至车尾划伤。经鉴定,被划车辆修复价格共计人民币113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付世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庭审质��,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均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付世锋归案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171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付世锋随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付世锋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世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周大凯人民陪审员 杜琳琳人民陪审员 赵显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