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执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国宏与张军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宏,张军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975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宏。被执行人:张军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国宏与被执行人张军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常培育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