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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4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朱云林与章叶付、黄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云林,章叶付,黄小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4502号原告:朱云林,男,194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委托代理人:吕益庭,丽水市政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章叶付,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黄小妹,女,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朱云林与被告章叶付、黄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朱云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云林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燕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邹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