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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5民初8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朱会宁与池建飞、罗喆喆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会宁,池建飞,罗喆喆,张军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5民初8920号之一原告:朱会宁,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池建飞,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罗喆喆,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张军磊,,现住乌兰察布市。原告朱会宁诉被告池建飞、罗喆喆、张军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朱会宁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会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140元),由原告朱会宁承担140元。审 判 长  马 立人民陪审员  格日乐人民陪审员  刘继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秀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