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5民初8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朱会宁与池建飞、罗喆喆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会宁,池建飞,罗喆喆,张军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5民初8920号之一原告:朱会宁,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池建飞,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罗喆喆,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张军磊,,现住乌兰察布市。原告朱会宁诉被告池建飞、罗喆喆、张军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朱会宁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会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140元),由原告朱会宁承担140元。审 判 长 马 立人民陪审员 格日乐人民陪审员 刘继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秀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