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4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赵延红与任丽会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延红,任丽会,天津市自贸试验区东信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4199号原告:赵延红,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代理人:张少峰,天津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褚晓菲,天津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丽会,女,195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磊(被告之子),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综合执法局职员,住,第三人:天津市自贸试验区东信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十路129号科技2号标准厂房A4179W180。法定代表人:杨福权,经理。原告赵延红诉被告任丽会及第三人天津市自贸试验区东信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延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225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艳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