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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2民初8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朱长富与龚建峰、常州市江南岩土建设集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长富,龚建峰,常州市江南岩土建设集团,陈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2民初8641号原告:朱长富,男,1968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清,江苏红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建峰,男,1966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被告:常州市江南岩土建设集团,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洪庄路2号8楼,组织机构代码13717822-1。法定代表人:陈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斌,男,1962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原告朱长富诉被告龚建峰、常州市江南岩土建设集团、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已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7月14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长富撤诉确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长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760元,减半收取2188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2140元,由原告朱长富负担。本裁定不准上诉。审 判 长  何纪华人民陪审员  堵盘华人民陪审员  徐伟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晓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