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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2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雪平与周如国、王香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雪平,周如国,王香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2427号原告:吴雪平,女,198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铭,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燕芝,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如国,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王香林,男,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吴雪平与被告周如国、王香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雪平于2017年3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被告周如国返还借款1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同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二、被告王香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诉讼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周如国返还借款1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2月26日,被告周如国立据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3%,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王香林在借条中担保人处签名,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后,被告周如国至今未予返还,被告王香林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如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吴雪平借款1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王香林对被告周如国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香林在承担本判决第一项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如国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元,由被告周如国、王香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鲍芙蓉人民陪审员  孙良明人民陪审员  蔡仙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李含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