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01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煤科工能源投资二连浩特矿业有限公司与刘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煤科工能源投资二连浩特矿业有限公司,刘波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01民初362号原告:煤科工能源投资二连浩特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欧亚大街南、中央大道西。法定代表人:刘波。被告:刘波,男,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原告中煤科工能源投资二连浩特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波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一份,因被告刘波已经将其持有的公司公章返还给原���公司,法庭审理已无实际意义,特此申请撤销该诉。本院认为,原告中煤科工能源投资二连浩特矿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煤科工能源投资二连浩特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交)由原告负担。审判长许娟审判员宋美兰人民陪审员郭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刘婷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