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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6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26刑初139号公诉机关微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微山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微山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孟建礼、陈晓静,山东畅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微检公诉刑诉【2017】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秀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孟建礼、陈晓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张某自为获得赌博网站吉祥彩的提成,在微山县欢城镇后朱庄村的家中使用组装的台式电脑,通过QQ号码13×××81(昵称“大笑江湖”,后昵称改为“带着大哥”)把吉祥彩网站的推广链接点对点发送至QQ好友。2015年9月22日,微山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通过工作发现张某使用的电脑、手机中有大量的赌博网站信息,遂对电子设备进行扣押,并将在现场的张某口头传唤至欢城派出所。2016年6月25日,经微山县公安局电子勘验,张某通过QQ号共向好友发送赌博网站的推广信息254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检验鉴定报告、银行卡交易记录、户籍证明、微山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赌博网站仍为其投放广告245条,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系开设赌场罪的帮助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已退缴违法所得,予以从轻处罚,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和辩护人提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某退缴的违法所得5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三、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的电脑主机一台、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孟 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鲍建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