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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民初2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沛县栖山镇卫生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栖山镇卫生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2816号原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工业园区森赫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李东流,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沛县栖山镇卫生院,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栖山镇。原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沛县栖山镇卫生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08元,减半收取1604元,由原告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盛耀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建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