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2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康乐县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康乐县国土资源局,马德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2922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康乐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韩廷麟,男,系康乐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被执行人马德良,男,回族,现年50岁,甘肃省康乐县人。文盲,农民。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收到申请执行人康乐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以被执行人马德良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康丰乡辛雍家村土地729平方米,修建钢架结构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且该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从体规划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康国土行罚字(2017)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申请人执行人“1、退还非法占用的729平方米土地;2、限期拆除非法占用的729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马德良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康乐县国土资源局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法律已赋予其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执行权。被执行人马德良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康丰乡辛雍家村土地729平方米,修建的钢架结构房屋,属违法建筑物,申请执行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康乐县国土资源局康国土申字(2017)01号土地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马建忠审判员 毛娟娟审判员 马永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