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3执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邓剑华、颜阳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剑华,颜阳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03执1552号申请执行人:邓剑华,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颜阳春,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竞买人:陈当漾,男,汉族,1988年2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尤溪县。申请执行人邓剑华与被执行人颜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移送的(2015)梅执保字第427号裁定书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依法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颜阳春、杜清妹名下位于三明市梅列区的住房进行拍卖。2017年6月4日竞买人陈当漾以922720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颜阳春、共有权人杜清妹名下三明市梅列区的住房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竞买人陈当漾所有。二、竞买人陈当漾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及缴纳税费手续。三、解除对位于三明市梅列区的住房的所有查封及抵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朝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汤丽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