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1民初19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广西荔浦来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嫁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荔浦来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惠州市嫁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31民初1907号之一原告:广西荔浦来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荔浦县荔桂路二七0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郭勇,经理。被告:惠州市嫁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汝湖镇仍图仍北工业园内一楼厂房。法定代表人:徐华英,经理。原告广西荔浦来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嫁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荔浦来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3元,财产保全费139元,合计302元,由原告广西荔浦来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德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韦明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