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01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福荣申请执行尹成现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荣,尹成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01执179号申请人:刘福荣,男,汉族,云南省鹤庆县人。被执行人:尹成现,男,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关于刘福荣申请执行尹成现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作出(2017)云2901民初1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尹成现于2017年5月30日支付原告刘福荣煤炭款人民币46000元。案件受理费512元,减半收取256元,原告自愿承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2017年7月10日被执行人尹成现将案款46000元交到本院已按判决书履行完毕。2017年7月13日申请执行人刘福荣将案款46000元领取。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履行完自己的义务,本案申请人的权利已得到实现,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理市人民法院(2017)云2901民初17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艳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