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民督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终结林德君支付令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德君,梨树县万发镇南太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督94号申请人:林德君,女,195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申请人:梨树县万发镇南太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万春职务:村长。本院受理申请人林德君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7年6月22日发出(2017)吉0322民督94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梨树县万发镇南太平村村民委员会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在法定期限内,因无法找到被申请人,支付令无法送达。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年6月22日发生(2017)吉0322民督9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0元,由申请人林德君承担。审判员 李 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忠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