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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保定白沟新城乐琪佳帽业商行、王颖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保定白沟新城乐琪佳帽业商行,王颖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296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委托代理人秦亚辉,该公司员工。被告保定白沟新城乐琪佳帽业商行。法定代表人:王颖职务:经理。地址: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白沟镇国际商贸城一层1717号。被告王颖,女,汉族,1986年4月4日出生,现住河北省高碑店市,。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白沟新城乐琪佳帽业商行、王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按原告诉状中所列被告地址无法查找到被告,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秋丽人民陪审员  张 娜人民陪审员  王 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庄